参保人员可根据就近就医的原则,结合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,自主选择医保定点医院就诊。
1、 参保人员就诊时,需要带上《医疗保险证》、IC卡,挂号看病。医务人员应核对《医疗保险证》和IC卡,做到人、证、卡相符,杜绝冒名顶替。
2、 参保人员在门诊检查治疗时,要按照合理检查,合理诊治、合理用药的原则,规定处方量为急性疾病3天量、慢性疾病7天量,慢性病门诊处方一般不超过15天量。特殊情况不能超过一个月量。患者不得要求超范围超量开药。
1、 参保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,先由定点医院的相关科室开具住院通知单,在住院收费处全额交费办理住院手续,必须24小时内持参保人员住院通知书、医保证、IC卡再到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后,方可住院治疗,否则费用不予报销。
2、 参保患者住院后需在《医保协议书》上签字,主管医师应按医保规定给予合理检查,合理治疗,对治疗坚持用药有异议及时提出,出院时先通知医保科,持“医保结标单”到住院处结账。
3、 住院需做特殊检查,特殊治疗的参保患者,必须在《基本医疗保险特检、特治项目申请表》上签字,经医保科批准后方可有效,否则费用不予报销。
4、 医保人员住院期间,要24小时在院。严禁回家或外出,如违犯此规定按挂床处理,一切费用不予报销。
5、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,只能为口服药物。不得要求超量、超范围带药,否则费用自理。
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检查治疗的,必须符合以下四种情况方可转院。
1、 经多方会诊检查而不能确诊治疗的疑难病。
2、 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。
3、 危重、急救病人有必要转院抢救者。
4、 原在外地治疗、需定期复查治疗者。
除上述原因外参保者提出转诊转院要求费用自理。
(一) 生活服务项目类
1、 挂号费、病历工本费,就(转)诊治交通费、急救车费。
2、 出诊费、点名手术附加费、住院陪护费、护士费、洗理费、门诊前煎药费。
3、 空调费、电视电话费、食品保温费、电炉、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。
4、 生活用品费,如脸盆、痰盂、口杯等。
5、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。
1、 各类整容、美容、健美项目。
2、 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。
3、 检查治疗费和器具,如治疗色素斑、口吃、鼻鼾、兔唇、腋臭、多毛症、单眼致双眼皮、脱痣、除皱、洁牙、牙列不整矫形等。
4、 各种减肥、增肥、增高项目、戒毒费用。
5、 各种健康体检、医疗咨询(心理咨询、保健咨询、婚育性咨询)医疗签定、精神病人司法签定的费用。
6、 因打架斗殴、酗酒、违法犯罪、交通、工伤、医疗事故、故意自伤、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1、 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按摩、检查和治疗器具。
2、 配眼镜、义齿、义眼、义肢、助听器等康复器具。
3、 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
4、 未经物价、卫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,新开展的检查诊疗项目和收费。
5、 超过标准规定的住院床位费,自行转诊费、外购药药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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